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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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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市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会议承办单位一般应提前7天将会议议题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专题会、工作会等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会议计划,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当提前10天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议程、规模和建议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名单,会议通知代拟稿等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厅。如需请领导讲话,应当附讲话代拟稿。
  
  (五)认真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规格、范围。各部门上报市政府会议的议题,要事先协调,认真征求并吸取有关委办局的意见,本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负责会议审批的领导和部门要严格把关,按会议内容和类别,尽量降低会议规格。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市政府各类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派人准时参加会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例会时间,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要安排其他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二)凡因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市的重要外事活动,或因身体有病、出差、出访等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各类会议者,应当提前向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或秘书长请假。负责会务工作的处室,要主动落实参会人员。
  
  (三)被确定有会议议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汇报要做到中心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要求。汇报要尽量利用录像、投影、幻灯等现代会议设备。
  
  (四)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讨论,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在会议期间应予关闭或置于静音。未经批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办事。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上讨论事项,不得传达、扩散。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按要求退还会议工作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情况,有传达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会议纪要为准。
  
  (六)市政府系统召开各类会议,严格按规定控制会议经费标准,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有条件的要安排自助餐;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四、贯彻会议要求
  
  (一)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反馈上报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对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坚持及时办理、从速落实的原则,坚决执行,抓紧办理,不得延误。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并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反馈上报市政府。
  
  (二)每月“回头看”,常态化落实抓督办
  
  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和完善每月“回头看”制度。即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决策事项,应按照会议规定的时限要求,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目督办、办公厅各处室等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要下发目标任务分解立项通知;每月底以前,将前期重要会议和重要批示落实情况书面(文字或列表)汇总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抄送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反馈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市政府目督办、办公厅各处室等部门要采取电话、书面通知或直接到承办单位调查等方式进行催办,并在每月的“回头看”中反映。对于重大或紧急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应直接到承办单位或工作现场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强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的年度目标考核。
  
  (三)靠前抓落实,政府领导挂牌督办
  
  对于市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布市政府领导挂牌督办的事项。市政府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抓落实,做到不解决的问题不放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策群力,及时提出解决问题,以及合理配置人力、财力资源的意见,全面推进政府决策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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