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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55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动山东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经营的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于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三)鼓励邮政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企业设立的农资配送中心及其加盟的“三农”服务网点在做好农资及日用消费品配送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范围,逐步叠加代办电信、代理保险、科技信息等多层次服务,积极开展“农佳汇”送农产品进城活动,鼓励邮政企业与大型商贸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合作,逐步建立以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为主体的农村邮政物流网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邮政企业涉足农村药品零售业务,采取发展直营连锁、整合农村现有药品零售企业等方式,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依托中邮物流配送网络,降低药品配送成本,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三农、配送及时、覆盖农村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鼓励邮政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涉足农村中小学教材发行配送业务。
  
  (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省级邮政企业直营店(乡镇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流通体系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青岛邮政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和农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三农”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管,邮政企业要加强对其直营店和加盟连锁店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其加盟连锁店的经营行为负责。
  
  (五)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
  
  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建设与改造,提升配送能力,县、乡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业务,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
  
  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省内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对邮政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收通行费政策。
  
  安监部门要规范完善对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人员的安监培训程序。省级邮政企业指定专门安监人员,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省级邮政企业安监人员负责培训各市、县分公司相关人员,除已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邮政企业外,省、市安监部门不再重复对市、县及以下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人员进行培训。
  
  农业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对邮政企业的培训和指导,以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为平台,推广普及农业知识和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
  
  鼓励邮政企业按照国家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将中邮物流连锁配送信息系统和国家“信息村村通”等工程对接,积极参与政府农村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大物流、大配送,实现“一站式买足、一条龙服务”。
  
  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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