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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上述通知亦须张贴在上述墓台、纪念碑像、墓石或石碑上的显眼地方。 (5)任何人如依据第(2)款所指的通知而将墓台、纪念碑像、墓石或石碑修改、移走或处置,则有关工程须按照食物环境生署人员的指示以及在其监督下进行。 (1999年第78号第7条) (6)如第(3)款所提述的登记册内并没有列出最近亲的姓名,则署长可在不给予第(2)款所指通知的情况下行使第(1)款的权力。 (1979年第79号法律公告) 第132BI章 第9条政府或署长无须就物品的损失或损毁负上法律责任 在公众坟场内的任何坟墓之上或之内或在其附近所放置的物品,不论是否可以移动,均须由其拥有人承担风险,而政府或署长无须就该等物品的损失或损毁负上法律责任,不论该等损失或损毁是如何造成的。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I章 第10条(由1977年第29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BI章 第11条行为及举止 (1)未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坟场内─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a)未经署长同意而售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出任何物品或物件; (b)张贴、贴上或派发任何类别的传单、卡片、通告或宣传品; (c)举行、宣传或参与任何公众集会,除非该集会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并与其遗骸已埋葬在该坟场内或已在该坟场内以其他方法予以处置的死者有关; (d)故意骚扰或扰乱任何丧礼、送殡行列或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的集会; (e)发射任何火器,除非在军事丧礼中恰当地进行; (f)故意或不小心地污损、毁坏、弄污或弄脏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斜坡、墙壁或栅栏,或任何坟墓、墓穴、瓮盎、作埋葬之用的壁龛、障碍物、栏杆、柱子、座位、界石、纪念碑像、墓石、石碑、装饰物、树木、灌木或作装饰用途的植物;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g)爬上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爬上任何树木、障碍物、栏杆、柱杆、纪念碑像、墓石、石碑或装饰物; (h)作出吵闹或不当的举止; (i)未获得署长书面同意而挖掘土壤;或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j)未获得署长书面同意而组织、进行或参与制作任何电影。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就本条而言,“电影”(film) 的涵义与《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6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第132BI章 第12条费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埋葬人类遗骸、在坟墓上方或周围设置纪念碑像或围绕物以及建造墓穴或瓮盎,均须向署长缴付订明费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无须就安葬清贫者缴付费用。 (197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3)(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I章 第13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11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87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 (a)没有遵从署长根据第3(b)条条文给予的任何指示; (b)为了取得署长的准许,以便将任何死者的遗骸安葬在公众坟场内,因而作出任何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在要项上属虚假的声明或陈述; (1999年第78号第7条) (c)违反第7(1)或(2)、7A(1)、(2)或(2A)、8(1)、(1A)或(5)或8A(5)条的任何条文;或 (1979年第7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d)没有遵从署长根据第7(2)或8(1)条条文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7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第132BI章 第14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I章 附表1坟墓登记册 [第4(1)条] 在 .........................................................坟场安葬个案登记册 坟场地段 坟墓编号 被葬者姓名(正楷) 行业、专业或职业(若为儿童,则填写其父母的行业、专业或职业) 被葬者年龄 被葬者性别 死亡日期 死亡登记编号或埋葬令编号 登记日期或埋葬令日期 死者生前的永久地址(居所) 死亡发生的地址 安葬日期 殓葬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死者最近亲的姓名及地址─ 如知悉者 谁人主持丧礼 日期 捡 掘 遗 骸 移往何处 档案编号 备注 (197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第132BI章 附表2(由1995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