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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首都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全市劳动关系总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也出现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量上升,案件增长幅度超常持续,对首都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大、增幅快,特别是集体争议关联度高、突发性强,工作难度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风险和安全隐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态势仍会持续一个时期,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对各级政府妥善协调劳动关系提出了挑战;二是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处置和调解难度加大,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挑战;三是劳动争议增加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了严峻挑战。 为从源头控制案件的增长,发展和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除劳动争议隐患,我们必须寻求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新突破。调解是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能够真正实现定纷止争,《调解仲裁法》已将调解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调解工作是各级政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促使劳动争议案结事了,对于从源头控制和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 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加强领导、构建和谐”为指导思想;以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体系建设,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作为调解工作的工作重点;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人力社保、工会、企联三方机制作用,开展多元化调解,努力实现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鼓励和帮助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意愿表达渠道;指导大型集团公司成立调解中心,自行化解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争议,发挥企业集团公司解决争议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二)积极推进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托行业协会、行业工会,重点指导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 (三)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分布广泛、专业素质高作用,积极调解属地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这项独特制度,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有效化解矛盾。 (四)加快推进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市、区、街乡建立调解组织,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用人单位集中区域,加快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指导和推动街乡建立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工作,发挥政府主导地位,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广覆盖的调解组织机构。 三、各部门具体工作分工及主要职责 全面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调解工作。三方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一)人力社保系统:负责组织推动建立健全全市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各部门资源,推动建立广覆盖、开放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负责推动建立企业集团、行业性、区域性等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会同工会系统加快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依托行业协会、工会,重点指导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在业务上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工会系统:负责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制度,履行工作职责;负责牵头推动建立市、区、街乡三级区域性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负责指导职工依法维权,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