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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2BG章 私营街市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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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10条张贴本规例的文本
  
  任何私营街市的拥有人,须安排将本规例的中英文文本各一份,时刻张贴在每一个私营街市的显眼位置。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11条署长订明关闭私营街市不许公众使用的时间的权力
  
  (1)署长可订明私营街市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时间。
  
  (2)凡署长已订明某私营街市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时间,署长须安排将一份指明该等时间的告示张贴在该街市的显眼位置。
  
  (3)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在署长订明的某私营街市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时间内,不得在该街市内。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12条私营街市的清洁状况
  
  (1)每个私营街市的拥有人须时刻保持其街市在清洁生的状况。
  
  (2)在任何时间,署长如认为某私营街市并不在清洁生的状况,可于向该街市的拥有人送达一份说明其意图的24小时通知后,进行或安排进行所需工作,使该街市恢复清洁生,而为达致该目的,可藉送达该街市的任何持牌档主的通知书,规定该档主在通知书指明的时间,将其摊档所有种类的物品移走,以便将该摊档及其毗邻而属该街市部分的地方洁净。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3)署长可向该街市的拥有人追讨因根据第(2)款而进行的任何工作所招致的开支。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13条摊档对私营街市造成妨碍
  
  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竖设任何构筑物,或放置任何物品或车辆,以致对该街市内任何拟作公众出入之用的通路或空地造成妨碍。
  
  第132BG章 第14条禁止在私营街市内叫卖等
  
  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贩卖或叫喊以出售任何种类的货品或货物。
  
  第132BG章 第15条小贩不得在私营街市内存放或贮存货品等
  
  任何小贩不得在私营街市内存放或贮存任何种类的货品、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132BG章 第16条限制斩切屠体以及将家禽拔毛等
  
  (1)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将屠体或其任何部分斩切,但如在为斩切用途而设的斩切板、砧板或钩子上进行者,则不在此限。
  
  (2)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将家禽或野味屠宰、放血、拔毛、浸烫或清洗,但如在署长为有关用途而批准的地方进行者,则不在此限。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17条垃圾
  
  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将任何种类的脏物或垃圾抛弃或弃置在任何通路上、地面渠道内或大道上。
  
  第132BG章 第18条限制穿过私营街市以运送货物
  
  任何人不得穿过任何私营街市以运送并非拟在该街市内售卖的货品或货物。
  
  第132BG章 第19条禁止行乞
  
  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乞求或收集施舍,或为收集施舍而露出或展示任何疮肿、伤口、身上的病患或身体的畸形部位。
  
  第132BG章 第20条犬只
  
  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其所拥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犬只进入或停留在私营街市内。
  
  第132BG章 第21条行为不检
  
  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内行为不检。
  
  第132BG章 第22条档主的领牌
  
  第III部
  
  档主的领牌及责任
  
  (1)除非根据与按照署长批给的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私营街市的摊档经营业务。
  
  (2)上述牌照须于每年的7月1日续期。
  
  (3)就上述牌照的批给或续期,须预先向署长缴付费用$5:
  
  但如牌照是在牌照年度的下半年发出的,则就该次批给牌照而须缴付的费用,为订明费用的一半。
  
  (4)凡署长信纳任何上述牌照已经遗失或销毁,即可在收到费用$1后,发出该牌照的复本。
  
  (5)如署长觉得某摊档在一段连续30天的期间内没有经营业务或没有经营令人察觉的业务,署长即可在其酌情决定下,在向该摊档的持牌人送达一份说明其意图的7天通知书后,将有关牌照取消。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23条摊档证
  
  (1)持牌档主须将其在申请后获署长发给的摊档证,时刻张贴在其摊档上的显眼位置。
  
  (2)如向署长申请摊档证,每份申请书均须附有持牌档主的照片2张。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24条持牌档主属下雇员的登记册
  
  (1)持牌档主须时刻在其摊档保存一本具署长所订明格式的登记册,册内载有每名当其时受其雇用于其摊档的人的姓名及照片。
  
  (2)上述登记册须时刻存入最新资料,而在警务人员、生主任或食物环境生署的人员要求下,即须出示以供查阅。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G章 第25条摊档的清洁状况
  
  每名持牌档主须时刻保持其摊档在清洁生的状况,并须在该摊档设置和使用署长所批准类型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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