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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07
【实施时间】 2009-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昆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局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部署,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33号)要求,省局将于2009年7月8日起,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工作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集中力量对甲型H1N1流感发病地区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储备、使用环节进行检查。防控药品核查的重点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流感疫苗的生产、使用、储备、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推荐的药品等重点品种。防控医疗器械核查的重点是《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涉及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
  
  通过督查,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坚决堵塞漏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督查内容
  
  (一)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产品是否有合法的批准文号,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合法等。
  
  (二)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经营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现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疫苗是否严格执行储存、运输的冷链管理制度等。
  
  (三)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环节
  
  对承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储备单位储备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对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医疗机构使用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及时监测、报告涉及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等。
  
  三、实施步骤
  
  (一)企业、医疗机构自查阶段(7月8日至13日)
  
  各州、市局要组织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查清产品品种、购销渠道、产品数量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附件1),于7月13日17:00前报省局督查室。
  
  (二)各州、市局监督检查阶段(7月8日至15日)
  
  各州、市局要按照国家局确定的开展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对我省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附件2),相关情况请于7月15日17:00前上报省局督查室。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并落实相关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三)省局督查阶段(7月9日至7月17日 )
  
  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四个环节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本次督查坚持“深入流感发病地区、深入县乡基层、深入防控一线”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通报阶段
  
  督查结束后,省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上报国家局。对发现的涉及重点品种的案件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 并将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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