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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省公安厅:负责对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省工商局:负责对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省监察厅:负责对整顿关闭过程的执法工作进行监察。 8.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负责对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重点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整顿后要达到以下规模: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5/5万吨/年、钼3万吨/年、镍3万吨/年、铜3万吨/年、铅3万吨/年、锌3万吨/年、钨5万吨/年、锑3万吨/年、金(岩金)3万吨/年、硫铁矿5万吨/年、硼5万吨/年、石灰岩(水泥用/其他)30/20万吨/年、石膏5万吨/年、石墨(晶质/隐晶质)0.3/5万吨/年、膨润土3万吨/年、萤石3万吨/年、重晶石3万吨/年、滑石3万吨/年、云母2万吨/年、水泥用石英砂1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5万吨/年、砖瓦用粘土6万吨/年、建筑用石材10万立方米/年。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今年内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下游有河道、饮用水源取水口、居民集中区、危险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等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矿山。 7.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五、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4.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7月-8月):以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为工作重点。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关闭企业名单,于7月底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二阶段(9月-10月):以实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确定为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矿山,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依法实施整顿和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