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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07-08
【实施时间】 2009-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责任单位:南京检验检疫局。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全面摸清食品经营主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户、固定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不断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贸局。
  
  (六)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严格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畜禽屠宰整顿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继续实施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
  
  --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贸局。
  
  (八)保健食品整顿
  
  --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工商局。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
  
  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的安排部署;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2010年10月)
  
  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落实。2009年年终应组织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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