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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39号)、《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28号)和《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33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局拟于7月6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为配合国家局做好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辖区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目标要求 对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及时处理,同时,要深入查找产生问题原因,坚决堵塞漏洞,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重点单位 生产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大型批发企业,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单位,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部。 (二)重点品种 甲型H1N1流感重点防控药品品种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流感疫苗、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推荐的药品等; 甲型H1N1流感重点防控医疗器械是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 (三)重点环节 1、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要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产品是否有合法的批准文号,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合法等。 2、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要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现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疫苗是否严格执行储存、运输的冷链管理制度等。 3、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环节,要核查储备单位储备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4、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要核查医疗机构使用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及时监测、报告涉及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等。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企业、医疗机构自查阶段(7月8日-7月20日) 各分局要组织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如实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附件1),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二)分局监督检查阶段(7月8日-7月20日) 各分局要结合本地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附件2),并将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总表和总结于7月20日前报市局器械处。 (三)市局监督检查阶段(7月8日-7月25日) 市局各相关处室将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开展督查工作。 (四)国家局集中督查阶段(7月10日-7月25日) 国家局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抽取1-2个生产企业、1-2个经营企业、1个储备单位、2个医疗机构进行实地督查。国家局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