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07-09
【实施时间】 2009-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二○○九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
  
  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府发电〔2009〕1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发电〔2009〕1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源头治本,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强化隐患整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帅文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彪、市安监局局长杨小平为副组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杨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重点内容
  
  (一)综合内容
  
  1.2008年至今排查出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2.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3.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多个系统同时生产和建设,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
  
  (二)重点行业领域
  
  1.煤矿重点排查和督查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排水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突出防范瓦斯、透水等;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非煤矿山重点排查和督查病、险、危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坍塌、防溃坝等;井工矿山汛期落实防洪措施;加强火工品管理,防意外爆炸、防流失等。
  
  3.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严防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
  
  4.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5.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等。
  
  6.道路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超限、超速等。
  
  7.水上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无证非法载客、超载等。
  
  8.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各类消防隐患,严防火灾、踩踏等。
  
  9.冶金有色、铁道、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五、督查形式
  
  市安委会根据各区(市、县)、各行业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督查,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事故多发的区(市、县)和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市各有关部门对所监管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开展全面督查。
  
  六、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由各区、市、县和部门部署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查问题、找隐患,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区、市、县督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由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辖区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要全面,不能留死角,要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按照挂牌督办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产或取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