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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办发[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2
【实施时间】 2009-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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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餐饮服务环节。对我县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以接办100人以上集体宴席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快餐经营单位为监督排查重点。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餐饮业凉卤菜、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监测,特别要防范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5.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对我县生猪屠宰、酒类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验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有宰杀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厂(场)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监管,重点检查假冒酒行为、工业用酒精非法勾兑行为。严格执行酒类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强化执法检查,打击以次充好、非法勾兑等不法行为,让市民喝上放心酒。
  
  6.食盐。对我县食盐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清查零售商店、农户、学校以及集贸市场,严厉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等非食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药品部分
  
  1、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使用情况。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执行GSP的情况和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贮存和使用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
  
  2、监督检查特药网络运行情况。全面核查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特药网络数据,检查特药网络运行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存在特药流弊事件发生隐患。
  
  3、监督检查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实时监测新闻媒体药品广告发布情况和药品现场宣传情况,排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和现场宣传。
  
  4、监督检查药品单位管理情况。全面检查药品经营单位各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和对办公设备、仓储设施、工作人员、运输车辆等的管理情况,排查药品仓库消防、药品安保、药品配送交通等安全事故隐患。
  
  5、监督检查药品市场秩序情况。监督检查药品市场,对人群比较密集的车站、码头、超市、集市等进行重点监督,排查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药品非法回收、无证经营药品、药品制假售假等非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商贸旅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的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盐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县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协同推进。抽调精干得力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力量,针对辖区内可能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排查整治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能职责、检测手段、监管执法“五到位”,将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应急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在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县政府。并于12月10日前对本次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书面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好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工作的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应急职守,严格实行领导24小时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
  
  (三)坚持排查与整治并重,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治。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明确隐患类别,迅速制定综合防范和整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和区域,派驻督导组实行重点监控。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建立挂牌整治制度,限期整治;对没有安全保障而又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单位,必须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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