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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7-10
【实施时间】 2009-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旅游商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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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19.严密内控监管,建立旅游商品质量安全机制。 质监部门要建立监管、检验体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机制,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旅游食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0.加大市场监督,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规定,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禁止向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坚决打击旅游购物店旅游商品价格虚高,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误导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维护好公平、公正的旅游商品市场秩序。
  
  21.加强跟踪服务,健全消费者维权体系。 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各销售旅游商品的购物中心(商场、商店)要建立购物信息平台、意见和建议反馈簿(电话)、设立“315”消费者专门投诉站或服务站,及时解决旅客在购物中、购物后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旅客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要进行全省联网并定期对外公布,对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销售网点、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或取消旅游商品生产、销售资格。
  
  七、加强对发展旅游商品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定期研究旅游商品开发重点与建设项目,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对主要旅游市、县(区)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并公布结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各级发展改革、旅游、轻工、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物价、质监、林业、建设、环保和宗教等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商品发展的管理、服务、督促检查工作,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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