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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改善学校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事关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1、学校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卫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依法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和人员配备,预防控制学校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传染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把学校卫生工作切实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分解目标,明确到人,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督导、报告、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并共同组织学校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技术指导,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落实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共同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以及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学校卫生监测和评价,指导防控工作。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并督促落实。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指导学校开展“六病”防治。及时将涉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监督。对因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流行蔓延或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6、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行政领导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实际制订本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发现、收集、汇总、报告及管理制度。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7、校医及保健人员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以及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工作,协助班主任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消毒、晨检、传染病疫情监测、因病缺勤病因核查与登记、传染病病人隔离、报告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与处置,协助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置。建立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制度,每1至2年培训1次,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注重管理,强化制度落实 8、严格落实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对于新入学或新调入的学生,要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完成基础免疫接种的学生,应通知家长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并将补种结果填写在登记表上。对预防接种证丢失或没有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要求家长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9、严格落实学生晨检制度。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早晨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做好时晨检记录,并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10、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