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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按照规范标准配备学校卫生室工作场所和设备。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室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设置标准配置所需器械和设备。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卫生室器械设备的配备要按照1993年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执行。城市中小学校按配备目录中Ⅰ档标准配备,县(市)区、乡(镇)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按Ⅱ档标准配备,农村学校按Ⅲ档标准配备。 2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3、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各项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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