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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三办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7-10
【实施时间】 2009-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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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各镇和各村民委员会设置垃圾收集点,建立卫生清扫队伍,做到定点收集、定时清运、定人清扫。(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政府)
  
  3、在城区设置合理的垃圾压缩收集站和公共厕所。(牵头单位: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4、动态检查市政道路及设施,及时维修和完善市政设施,做到随坏随修、随丢随换。(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动态检查排水管网,并加以完善,防止污水横流,雨水排放不畅等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6、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全天候保洁,交接班不留空档,无大面积漏扫现象,道路保洁做到路见本色;加强垃圾收运管理,做到无垃圾积压,无桶点暴满,保证车走桶点干净;全面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力争垃圾袋装率达100%;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加强辖区内公厕日常管理,确保公厕内部设施齐全,功能完好,卫生达标;加强水域保洁工作,确保市区河、海水面清洁。重点加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和夜间垃圾的管理。(牵头单位: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规划建设局)
  
  7、每年重大节日,组织社会各界、辖区单位开展大清扫活动,搞好公共场所、庭院环境卫生,大力清除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死角;对重要商业区、主要道路及建筑工地周边进行冲洗,清除路面污渍粉尘,净化市区环境。(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
  
  8、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尤其是乱倾倒建筑垃圾和运输过程污染道路的行为,全面清理城区和城郊的建筑污泥渣土。(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9、加大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市区“垃圾乱扔”现象严重的点位设置禁令告示牌和设置处罚点,实行严管重罚。(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10、按照国家标准配设果皮箱,重点在商业、金融街道,主干路、有辅道的次干路。推行“摊前一个桶”工程,动员临街道路两侧饮食店、大排摊档业主设专用带盖垃圾桶存放垃圾。(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11、强化环卫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果皮箱和垃圾箱桶完好,箱体外表整洁,箱内垃圾及时清除,不满冒外溢。(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12、加强对洗车场(站)的管理,对乱搭乱建污染环境、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
  
  13、加强辖区单位、居民区和镇区除“四害”工作,对公共场地、闲置空地、市政下水管道、河流、湖泊、主要道路绿化带、公园和旅游景点进行除“四害”工作。(牵头单位:市爱卫办,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CDC)
  
  14、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做到建筑工地有围档,工地卫生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三)车辆乱停放现象的整治和管理
  
  1、重罚车辆违法停放的行为,重点对解放路、河西路春园段、胜利路、河东路、祥瑞路、团结街、商品街、港华街等占用行车道、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严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管委会)
  
  2、加强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管理,取缔擅自设置的停放点,规范经批准设置的停放点,做到停车进场进点,停放有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
  
  3、恢复建筑配套停车场功能,重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出台实施道路临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专项规划对主城区范围内停车场进行重新调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
  
  5、加大对违章入市、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超期报废、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占道经营的农用车的查处力度,确保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安全秩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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