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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发展循环经济,支持规模化无污染生态养殖。积极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规模场且吸纳散养户10户以上,经市确认的畜牧小区或基地,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按其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散养户进入畜牧小区或基地饲养,畜牧小区或基地年度每吸纳1户散养户(必须是将原散养场地拆除的散养户),市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对推广使用“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的养殖户,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等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对新建的农村沼气工程,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和推广利用其他农村新能源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改善生态环境,继续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对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亩300元和100元的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2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3年市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护林补助。对通过市命名的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十二)提升素质培训,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村大学生培训。对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以及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高等学历教育培训,财政按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培训收费,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培办)根据培训内容、师资、教材、场地和培训时间等情况商市财政出台指导价。各区根据市出台的指导价,制订相应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培办备案,市财政按区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经市确定的中、高层次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大农业品牌扶持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标准化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市财政给予8万元的奖励补助。
  
  (十四)注重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的,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下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十五)优化社区服务,加快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完善农村商业网点。对符合现代农村新社区“1+X”规划布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建成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村生产生活营销网络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六)发挥倍数效应,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扶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区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扶持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1倍以上的(含1倍),市财政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5%~3.0%给予风险补偿。市区新市镇担保公司为新市镇开发公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的,市财政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详见2009年支农导向目录)。同时,建立涉农信用担保风险基金,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区财政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涉农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当地财政要努力提升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担保公司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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