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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防范自然风险,逐步建立农业减灾防灾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和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5个种植品种及生猪、鸡、鸭、鹅、淡水鱼5个养殖业品种,按“3+1+6X”的模式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是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对各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参保对象,提高保费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农业灾害应急资金,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资金的足额到位。 (十八)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同时要在税收征管和票证管理等方面为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便捷服务。 (十九)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涉农部门要加强支农资金、支农项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安排财政支农资金,并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支农导向目录。上述市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政发〔2008〕37号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