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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七)防范自然风险,逐步建立农业减灾防灾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和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5个种植品种及生猪、鸡、鸭、鹅、淡水鱼5个养殖业品种,按“3+1+6X”的模式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是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对各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参保对象,提高保费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农业灾害应急资金,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资金的足额到位。
  
  (十八)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同时要在税收征管和票证管理等方面为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便捷服务。
  
  (十九)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涉农部门要加强支农资金、支农项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安排财政支农资金,并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支农导向目录。上述市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政发〔2008〕37号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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