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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呃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85号)规定,制定了《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暂行办法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筑府办发[2009]85号)精神,现对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一)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二)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 (三)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拨付标准和期限 (一)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四、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资金实行分级承担 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区(市、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分级承担。区(市、县)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目标任务后,新增的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资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全额承担。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期间,云岩区、南明区暂按每年补贴300人完成;其他区(市、县)暂按每年补贴100人完成。 五、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程序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半年审定拨付一次。创业者经营半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项目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元。 (一)申报 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可到项目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或门面业主签订的摊位、门面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二)材料审核。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的核实,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申领人相关材料,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汇总,报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下达各区(市、县)财政,各区(市、县)财政据实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发。 六、中止自主创业备案 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主创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备案并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