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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3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辖市、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保障措施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级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
  
  9.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9.3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9.4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确需省财政支持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9.5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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