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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4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9.6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卫生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要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9.7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9.8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指导,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9.9科研和国际交流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9.10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对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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