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8-31
【实施时间】 200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略)
  
  2.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略)
  
  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略)
  
  4.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略)
  
  5.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略)
  
  6.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略)
  
  7.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
  
  8.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表(一)(略)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9〕22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村、工作站信息登记管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选择录入单位代码。单位代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确定;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参保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日期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时间录入。审核录入后,留存《登记表二》。
  
  行政村或工作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行政村或工作站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注销登记信息,并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凭证,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录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口性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核定录入缴费方式,并留存《申报核定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后,姓名、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经劳服中心负责人复核确认后,修改错误信息,并留存信息修改单及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三、缴费核定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申报核定表》,审核录入当年缴费金额;对补缴人员,审核录入补缴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核定无误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或工作站,由参保人员办理缴费结算。
  
  (一)当年缴费核定
  
  当年缴费金额,依据本人申报,在当年缴费基数的10%至30%之间核定。
  
  (二)补缴费核定
  
  对补缴费人员,依据本人申报,审核录入补缴费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缴费金额乘以补缴费年限核定。
  
  劳服中心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即时上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对劳服中心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及业务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指导。
  
  四、缴费结算管理
  
  当月20日前,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临柜缴费手续,服务银行为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当月2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核定数据一次性删除。
  
  五、财政补贴的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财政补贴,由社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数据集中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个人账户管理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年缴费额、缴费月份、记账日期、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制度衔接跨险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在确认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到账后,进行缴费之月的个人账户记账处理,同时开始计息。每年年终,统一进行个人账户结转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