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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 2009-08-31
【实施时间】 2009-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申报领取养老待遇时,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比例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规定转移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额申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时,将其转入的缴费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个人账户余额的清算
  
  对申报清算个人账户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所标注的清算类型,分别审核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清算金额,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交行政村或工作站。
  
  八、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对申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分别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审核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参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养老金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九、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登记
  
  对申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劳服中心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审核《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花名册》和《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籍所属、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年龄参数核定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补助费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十、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检查
  
  对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定期核查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健在证明或提供无效证明的,暂停支付其待遇;对超时提供健在证明的,应恢复支付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对确认死亡的,应终止支付,并追索冒领的养老待遇。
  
  十一、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
  
  行政村或工作站应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服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支付手续,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表(一)》。
  
  每月14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中心,对上述各项养老保障待遇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并根据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核验无误后,汇总确认当月应支付总额。每月15日,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数据,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发放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的“发放专户”。代发机构在对发放数据、汇总表和拨付资金核对一致后,确保发放日前1个工作日,将养老待遇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专用账户上。
  
  十二、缴费年限的折算
  
  先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劳服中心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按以下公式核定其折算缴费年限。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n);
  
  An为n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Bn为n年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最低缴费标准;
  
  n为缴费的年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
  
  An 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
  
  B为申请领取养老金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
  
  n为缴费的年度。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互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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