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发布“关于实施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及“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公安车辆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禁止在我市销售、交易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对违规机动车的经销商和销售站点,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审核新车注册和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业务时,要求车主出示车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件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
  
  (三)加强机动车年检中排气污染管理工作。在机动车年检中,各检测机构对不达标车辆按照车况、年限、类别、是否为化油器车辆、复测次数等进行统计,车管、运管部门对年检中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四)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机构,严格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在2009年9月30日前采用“双怠速法”,2009年9月30日以后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并建立完整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五)加大监督性抽检力度,促使达标行驶。禁止整改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对尾气排放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依照有关法规进行限期治理或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机动车尾气抽检情况,同时在银川市环保网站等媒体通报抽检信息。
  
  (六)建立报废机动车销毁监管制度,定期通报车辆报废情况。
  
  (七)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城市禁行区内行驶。
  
  (八)加强机动车燃料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加油站燃料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经营的销售站点要坚决取缔。
  
  (九)加强对外地车辆的管理,对外地车辆实施环保标志制度。对于在我市驻留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车辆,需持有车辆环保标志,达标排放。超标行驶按照《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罚。
  
  (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在媒体设立机动车污染曝光台,定期在各类媒体上公布不达标车辆车牌号。
  
  五、组织保障
  
  成立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潘跃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王 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治全 市环保局局长
  
  李俊章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
  
  马雪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惠高升 市交通局副局长、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
  
  李迎春 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沙 莎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卢本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青山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倪金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沙莎兼任,具体组织、协调、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银川市环保局。
  
  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或持有效牌证驻留本市一个月以上的外地机动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明显位置予以标识。核发环保标志是为了区分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对高污染物排放车辆进入市区采取限制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绿色标志暂对应以下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的机动车。具体是:国Ⅰ标准的四类车: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含乘用车,下同)、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