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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条幅广告或“刀旗”广告的。 (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或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 (六)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窗间墙、窗肚墙设置的。 (七)在建筑物坡屋顶上设置的。 (八)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十米范围内设置的。 (九)在玻璃幕墙外设置封闭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十一)占用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二)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 (十三)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第十条 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预留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必须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包含对广告设施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需延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除提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内容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可在建筑工地红线内设置一块大型立柱广告,广告内容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商业广告,其立柱广告设施外侧滴水线须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不小于广告设施的高度;设置人须在建设项目围墙拆除时同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原设置人已缴清空间资源利用费的,受让人不再缴纳。 第四章 公交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设置公交车辆车身广告,须按照程序先到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统一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珠海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五)市车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身外侧喷漆广告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