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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车身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条 户外招牌广告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三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第三十六条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