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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层旅游工作。
  
  (三)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七)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旅行社设立审批。
  
  (八)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 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旅游业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全省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旅游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
  
  (四)旅游促进处。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五)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旅游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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