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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按照《江西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入户调查现状,统筹规划,分解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市属于欠发达地区,可用财力有限,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较大需求,廉租住房保障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三)分级负责,狠抓落实。市政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四)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五)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优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廉租住房分配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廉租住房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新增廉租住房20313套、发放租赁补贴1.7万户,其中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313套;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7000套;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4000套。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改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标准原则上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并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度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可适当放宽标准,扩大受益面。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选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插花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选址,所选择建设地址要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子女就学。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落实土地供应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各县(市、区)要及时修改或调整。 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管理,享受市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 (三)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1.多渠道筹措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措主要采取五种形式:一是中央投资补助资金。2009年中部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西部地区400元,我市有10个县(市)享受西部延伸县政策标准。二是省财政配套资金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2月底,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均已一并下达至各县(市)。三是县(市)自筹资金。主要渠道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等。四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2009年县(市)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五是县(市)自行融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