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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09]13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一定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初审和保护工作。
  
  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经贸、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认定与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服务优良、稳定,市场声誉好,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四)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近2年的产量、销售额或者产值、市场占有率、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市场;
  
  (五)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六)申请人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标注册未满2年,但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产品出口创汇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法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简介、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四)申请人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近2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六)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的证明文件;
  
  (八)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宣传的区域、媒体及相关合同、发票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
  
  商标所有人授权独占被许可使用人申请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受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对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退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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