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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9]220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食品药品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坚决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药品安全:企业自查面达到100%;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覆盖面达 100%,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生产环节隐患整治率达到100%;全市药检所化学危险品(含危险试剂,下同)、生物毒菌株安全监管排查面达100%,对特殊药品实施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工作方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将工作方案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对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整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限期整治,务求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复查;市政府督查组对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食品部分。
  
  1.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排查蔬菜中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对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监测和排查,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对水产品的监管,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进货控制情况、出厂把关情况,特别是要加大对未保持必备生产条件、未有效实施原料进厂验证和成品出厂检验、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出现的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违法生产行为,特别是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严加防范。以乳制品、白酒、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方便榨菜、肉制品等食品为重点产品,以生产加工重点产品的C类企业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小作坊为重点单位,以重点产品生产加工较为集中产地、特色产品集中生产加工地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
  
  3.食品流通环节。加强季节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监督检查,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杂店为重点场所,以食品添加剂、奶制品、肉及制品、蔬菜及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饮料、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小商店、小超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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