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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意见

为了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对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新上建设项目要由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共同踏勘选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或批准、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项目用地确需进行预审的,可根据需要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预审意见不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为: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落实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项目用地预审中,对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或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必须分别要求其调整选址、相应核减其用地规模、重新确定用地四至范围。
  
  (四)项目用地单位要在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专门评述,有关单位在审批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有关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落实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加快建设用地征(占)用审批
  
  (五)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拟定征地“一书四方案”等用地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积极做好征地工作,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协议》,督促落实征地补偿费及时到位,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报批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加快建设用地上报审批进度。
  
  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以下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严格按照供地程序及时供地,促进项目建设进程。
  
  1、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供地程序。按照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用地竞得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移交土地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施工现场明示。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或浪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管理直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
  
  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有无批少占多或移址用地问题;
  
  3、有无闲置、浪费土地问题;
  
  4、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或抵押等问题;
  
  5、是否按照《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
  
  (八)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特别要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重要指标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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