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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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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建设用地验收制度
  
  (九)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市、县(市、区)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参加验收工作,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无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的,不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十)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项目等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严格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十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除其他证明材料外,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才能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十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依法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对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规模;对其他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总投资的25%,才能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十四)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做好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土地供应数量、结构、价格,特别是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的供地结构等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十五)做好各类土地供应计划、出让、供应结果以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摸清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十六)结合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建设用地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闲置土地,按照《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及时处置;对因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或供地不及时影响使用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调整土地开发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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