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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公综[2009]234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
  
  (二)关于改建(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工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的已建工程改建的(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或备案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检查)合格意见的同时,填写《建设工程用途变更审批告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使用功能手续。
  
  2.对于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的已建工程改建的(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否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
  
  3.关于临时性建筑的建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参照以上第1、2条执行。
  
  4.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改变用途,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还应当提供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征得业主同意的公证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书
  
  2.建设工程用途变更审批告知书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范围,你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消防信息网(www.fjxf.gov.cn)“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告知单位:告知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联交建设单位
  
  附件2
  
  建设工程用途变更审批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名称)经我支(大)队防火设计审查,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建设工程涉及规划许可条件变更,你单位应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使用功能相关审批手续。
  
  告知单位:告知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
  
  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留存,一联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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