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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定期开展对培育企业的各种培训工作。根据企业所需,在企业体制机制建设、企业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资本市场运作、知识产权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动态等多方面开展培训。
  
  (二)科技计划支持。
  
  1在国家和我省各级各类计划立项与推荐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2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科技创新条件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3在科技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4创新型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省科技厅审查后,优先列入吉林省重点新产品目录,给予部分研发补助经费。
  
  (三)相关政策支持。
  
  1对被认定的培育企业,其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创新产品,在实施政府首购政策、订购制度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组织开展科技型创新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文化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企业国际化人才培养。
  
  3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牵头单位。
  
  4在改革改制方面,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
  
  (四)税收方面支持。
  
  1加大对培育企业自主创新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允许培育企业加速研究开发所用仪器设备的折旧。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支持培育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内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在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建设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培育试点工作。
  
  (二)科技企业自愿提出培育申请,制订本企业具体试点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工作进度和年度目标。
  
  (三)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方案,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试点企业,并对选择确定的培训试点企业提出培训工作要求。
  
  (四)在培育试点工作过程中,省科技厅及时调研试点企业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扶持、服务,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及时调整。
  
  (五)在培训试点工作中,研究制订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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