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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档案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经贸委、计委印发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的要求,现对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档案处置经费未列入企业改制成本,致使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未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部分企业档案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移交、保管。国有企业档案损毁严重,造成档案管理工作缺位的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必将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妥善管理,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如不妥善保管、移交,一旦泄露和流失,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国有企业在改制工作中,各企业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1.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企业主管机构,在制定(或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方案之中,严防档案丢失和损毁。同时,各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市保密局《关于我市国有改制企业在上市、破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2.完善机构,明确责任。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明确档案处置工作小组及其具体负责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改制工作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等组成,负责研究、处理改制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
  
  3.加强监管,强化管理。各国有改制企业应切实执行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申报制度,在报批改制方案时认真填写《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申报表》(附后),将档案的归属、流向及所需费用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市档案局备案。
  
  三、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处置
  
  1.明确国有改制企业档案流向。各类改制企业档案归属流向按《贵阳市改制企业档案归属流向规定》(附后)有关规定执行。市档案馆原则上不接收改制企业档案,确需接收的须按国家有关档案整理的标准整理好后方可寄存。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档案,该解密的解密,该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2.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整理。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将企业的文书、科技、人事、财务、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完整。
  
  3.国有改制企业档案价值鉴定。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有关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对企业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4.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目录编制。改制企业按照档案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交接方,市国资委和市档案局各保存一套。
  
  5.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销毁。国有改制企业要对拟销毁的不涉密档案登记造册,报市国资委、市档案局审批后销毁。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档案,要在国有改制企业保密组织的领导下,专人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市保密局文件监销站集中统一销毁。
  
  四、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费用
  
  1.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按专项费用列入企业改制成本(破产企业列入清算费)计划,市国资委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改制企业规模进行核算并计入企业的改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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