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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59号
【颁布时间】 2009-08-05
【实施时间】 2009-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九)规范农产品市场管理。按照“流通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构建有利于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消除行政壁垒、地方保护等各种分割市场的因素。加强治安管理,打击欺行霸市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为市场营销提供文明、安全、高效、和谐的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完善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规范化的储备制度,加强重要商品的运行调控,尽快形成政府委托储备与商业骨干企业滚动储备相结合的重要商品储备与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一批无公害蔬菜、生猪、禽、蛋生产储备基地,最大程度地保障重要农产品的应急和供应,制定农产品市场突发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解决好市场运行中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三、强化农产品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为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顺利推进,设立昆明市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工作合力。
  
  (十一)科学编制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依据城乡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分区控制性详规、商业网点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明确市场定位、布局、定点和规模。做到“无障碍规划、全覆盖设计、有界面建设、全功能开发”。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规划一旦被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拓宽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和机制,鼓励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外商等多渠道投资建设农产品市场,拓展流通服务业,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主体。以“银政”、“银农”、“银企”合作为载体,按照“政府搭台、项目支撑、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争取政策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对建设农产品市场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好的得到金融贷款支持。
  
  (十三)扶持龙头企业。对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被认定为市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省级龙头企业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经认定的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政策支持。
  
  1.用地支持。规划布局安排在主城区建设的规范化、大型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由政府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将用地指标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价格按工业用地对待,土地出让纯收益市、县两级分配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返还市场建设主体,支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在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定点建设的规范化、大型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主要采取“不征不转”(股份合作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征用土地的,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价格按工业用地对待。按上述方式获得的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用地,未经市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方向。
  
  2.用电支持。对市场、配送中心、物流企业以及其他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供电部门确认后,其用电设备单独计量,按用电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电价。
  
  3.收费政策。对建设农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产生的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减免,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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