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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专项审计; 2.省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信息质量抽查; 3.同时涉及三户以上省管企业的选聘事项; 4.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事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招标要求的; 2.时间紧急的; 3.公开招标时流标的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 2.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较大质量问题,需要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的; 3.纪检监察部门和省管企业监事会认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 4.临时突发事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方式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由省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省国资委负责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人。 第二十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由省国资委根据项目大小、要求,对应中介机构资质、规模和执业质量,直接指定中介机构。 对临时性或单笔服务费用数额较小的项目,遵循择优原则,按照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抽签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确定聘用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签署业务委托合同,落实相关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谈判方式的,以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金额为准;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由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参考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为省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应由省管企业承担的,省国资委统一代收代支。 省管企业应于业务委托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全额交存省国资委专门账户。业务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服务范围变化等因素导致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追加支付。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由省国资委、省管企业监事会、省管企业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专家可以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备选库评审、聘用中介机构评标、业务委托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及专业报告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能够认真、诚实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十年,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席相关会议,勤勉尽职,认真负责; (二)遵守保密规定; (三)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得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五)不得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专家表决; (六)评审专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回避制度; (七)省国资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该就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或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 (二)无故不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评标、监督检查和报告审核等工作的; (三)其他不符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采取过程检查、报告审核和事后抽查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业绩档案,作为费用支付、备选库调整和中介机构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省管企业监事会及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履约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或省管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