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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项目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违约将委托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四)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对专业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必要时组织复查。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事后抽查。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存在工作过失或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停用或取消备选库资格、按照业务委托合同约定扣减费用、通报行业主管部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聘用中介机构的,省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中介机构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管企业发生提请省国资委核准、备案范围以外的经济行为,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备选库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境内控股上市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从备选库中选聘;境外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