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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运行,从源头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建委、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规范、高效、民主、透明的原则和权责统一、开门试点的要求,通过再造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网上运作,着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公正行使,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通过试点,构建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处罚工作新机制,建立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处罚网络信息系统和执法监察网络信息系统,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行使。 (一)重新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再造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条款再次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范围及内容。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流程再造。行政相对人一般及其以上阶次的违法行为,试点单位在处理时要推行“四段式”流程,按照“预警告知、限期整改、立案查处、跟踪服务”四个阶段进行;对未造成较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或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科学确定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细化量化处罚标准。试点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查处的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每一项行政处罚行为,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构成要件的不同情况,划分确定为若干裁量阶次。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每个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确定一个具体的罚款数额或比例,力求不留自由裁量空间。对不适用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需要减轻(或从重)、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明确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情形要件,并合理确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和量化标准。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细化量化标准,要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录》,并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信息系统,实现网上运行。试点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要把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量化处罚标准录入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软件。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要通过输入相关证据要素,由该系统软件自动生成处罚结果。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将本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依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时进行网上监察。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工作日志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日常执法处罚工作日志制度,制作工作日志登记表格,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环节,要认真记录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案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案件卷宗,以便存档备查。 二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执法人员要及时调查取证,交由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经该行政机关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拟从重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集体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