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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并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经审核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建设、施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围拦高度最低不少于2米);工程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2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五)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现场搅拌混凝土;
  
  (七)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符合《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八)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村民自建住宅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七条 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7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八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日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新、改、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九条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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