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09-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大局。2006年国务院将长江三角洲地区列为全国防震减灾战略重点地区,我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化水平较高,人口密度大,防震减灾工作任务艰巨。2008年我国发生了8.0级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关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7号)及全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机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尽最大努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地震机构建设,增挂地震局牌子,适当配备人员编制。
  
  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预案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决策科学、信息畅通、协调有序。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门的成员单位,要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高效有序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把震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以消防力量为主体,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要因地制宜完善地震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民政、财政、交通、商业、粮食等部门要做好地震应急所需基本食品、生活用品、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做好地震监测基础工作。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能力建设,对全市已建成的地震测震台网、地震前兆台网和浙江省地震台网嘉兴分中心“二网一中心”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地震部门的统一规划,逐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事先征求地震部门意见。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要积极推进群测群防工作。建立“防震减灾宣传网、地震测报网和地震灾情速报网”,发挥乡镇建立的兼职防震减灾科技助理员的重要作用,提高群测群防的整体水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全面加强公共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各类新建工程项目,坚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新建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抗震设防。新建的学校、医院按照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1度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提高其抗震设防能力。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不予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