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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旅游局(简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负责本市旅游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旅游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业体系。 2.加强本市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3.强化在职责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旅游业发展政策,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市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 (三)负责组织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发展传统旅游观光;组织促进现代都市旅游、休闲度假、会议奖励、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发展;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四)承担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旅行社设立和导游人员、出国旅游领队资格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承担本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依法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旅游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旅游业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 负责拟订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旅游项目立项、建设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文化演出、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促进旅游产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区域旅游合作;负责旅游对口支援。 (四)旅游促进一处。 负责组织本市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的推广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旅游节庆以及相关旅游专题活动,指导协调区县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的调研与开发工作,联系国(境)内外各类旅游机构、旅游组织及其在京办事机构并开展业务交流工作;负责外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