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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培养引进百名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引进范围及程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建设紧缺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是通过采取根据需求、确定岗位、公开向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三)培养引进规模。经过3年的培养和引进,选择1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正式命名为省科技创新带头人,作为学科带头人、企业技术骨干、院士后备人选给予重点培养。
  
  五、培养引进措施
  
  (一)基本原则。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公平竞争中识别人才,在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在事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在工作生活中关爱人才。
  
  (二)产权激励。根据人力资本在财富增值中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知识、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落实保护合法产权收入和合法劳动收入的各项制度。
  
  (三)建立有利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创业环境。在工商登记、税费征收、土地使用、金融支持等方面为人才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人才在科技开发、项目承包、创业等活动中的法律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带动。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并放宽申报要求;帮助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科技重大 (重点)项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五)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发挥带头人自主领衔作用,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自主权。省科技厅要支持带头人所在团队或单位按程序申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基地项目。在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培训交流。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交流、研讨、考察、咨询、宣传等主题活动。支持带头人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
  
  (七)奖励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科技创新带头人参评吉林省高级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等。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带头人,积极推荐评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技奖励、两院院士人选等,鼓励加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鼓励参加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等活动。
  
  (八)舆论宣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带头人进行宣传。
  
  (九)福利待遇。引进的科技创新带头人福利待遇按照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科技创新带头人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定期通报培养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项培养和引进工作。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培养工作,切实落实培养方案,为他们提供充足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培养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
  
  (二)做好服务、务求实效。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帮助带头人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团队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要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其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跟踪培养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研究制定吉林省科技创新带头人培养管理办法,以及各种培养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为主体、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多元化培养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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