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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昆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按月发放。 各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关系,按照岗位层次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各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同级的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绩效工资总量向农村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两项工作的指导。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2.5∶1以内。 (七)对于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办法,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改革性补贴发放标准,统一按照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单独列项,不纳入绩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