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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原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地、各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考虑班主任工作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适当向班主任给予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统筹考虑解决。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或工勤人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根据实际,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县(市)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市各级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以任何形式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国家、省和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