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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08-21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呈贡新区管委会(呈贡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9;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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