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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1
【实施时间】 2009-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二)不断加强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邮政信报箱是单位、居民利用邮政通信与外界联系的必备基础设施。各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要将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列入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新建住宅楼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本着便民、实用等原则,将在建筑单元门厅配套建设信报箱群列为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审批的项目,商相关部门在审批环节审核把关。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单位要会同邮政部门在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其进行整改。对信报箱等通邮设施欠缺的老居民区,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实施“惠民信箱工程”,将其作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该项工作由市邮政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分3年完成,市社区办配合。各居住区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机构)要负责邮政通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进一步落实邮政运输优惠政策。城建、交通部门对带有“中国邮政”标志及在册车辆牌照号的邮运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减半收取车辆路桥通行费;通过我市收费公路收费站时,优先予以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行邮政投递服务的车辆在禁、限行区域临时停靠要给予方便。
  
  (四)加大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财政扶持。为解决邮政在农村地区提供通信服务上存在的困难,自2009年至2012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拨付市邮政局专项用于补助邮政普遍服务项目。
  
  (五)积极推动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2号)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优势,合理规划,完善布局,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办发〔2009〕42号文件精神,将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为解决邮政企业农资配送过程中的运作资金困难,对加盟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的农户,经本人申请,农业部门审核,对符合农业科技示范户条件的,可参照其标准享受相应政策和贷款贴息;商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纳入“万村千乡工程”,并按政策给予补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的相关市场准入、登记注册手续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农业部门要为邮政农村物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辅导。
  
  (六)充分发挥邮政行业吸纳就业容量较大的作用,积极支持邮政企业吸纳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将邮政企业比照商贸服务型企业,享受省、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邮政通信事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委、市建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扶贫办、市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切实落实我市推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邮政通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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