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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93号
【颁布时间】 2009-08-11
【实施时间】 2009-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四、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等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公开招标进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拦标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清单项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应与拦标价同时公布。
  
  七、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编制拦标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八、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和廉政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保证金予以扣除。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施工机械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建立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十、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
  
  (二)依据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少于十项主要材料价格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主要材料价格出现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材料价格40%(含40%)的;
  
  (三)材料价格不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将确定不少于五项影响造价较大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一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单价50%(含50%)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五)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六)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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