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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08-11
【实施时间】 2009-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监督备案,为管理服务事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20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备案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十)安全生产措施备案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该事项为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一)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政工程不含征询意见和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
  
  (十二)对商品房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前,建设单位应取得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事项为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手续。
  
  (十四)建设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局所属的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五)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第五条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进入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按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人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涉及的所有服务管理事项,应按阳光政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阳光政务等有关要求,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行政审批中心本部门窗口等,公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规范细化文本(含审批和服务内容、办事指南、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下载文件、承办时限等)。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要及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昆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效率,精减审批环节,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各审批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时,应按《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昆审改办发〔2008〕17号)开展联合审批。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审批事项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联合审批。
  
  第九条 需报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阶段实行联合审批,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接受项目申请后,根据省级核准需要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办函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市级权限内核准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市级备案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依据《关于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无前置条件申请制度,市发改委不对规划、国土、环保、滇保、水保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仅依据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阶段联合审批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参加。联合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行政审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核发(市防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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