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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08-11
【实施时间】 2009-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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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市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市市政公用局,非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五)防空地下建设方案审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由市建设局牵头,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参加。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采用联合审批的方式完成本阶段内的所有审批事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市防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市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五)防空地下施工图审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级建设工程审批权限和各县(市)区审批权限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由各区规划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建设工程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由各区规划分局审批。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市政工程:四区范围市建设局审批,各县、管委会、东川区自行审批;建筑工程: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四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发改委批复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除外)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其余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三)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国家、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建设局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及市投资的项目市建设局审批;主城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建设局审批,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除外)的项目四区建设局按辖区负责审批;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备案。主城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除外)项目由四区建设局按辖区负责;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凡属各县(市)区(主城四区除外)投资建设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
  
  (六)新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及管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除外)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对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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