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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依附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入地。 (三)管线避让原则: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有压管道让无压管道;可弯曲管道让不易弯曲管道。管线施工应遵循先深后浅原则。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压缩间距。 第十三条 依附城市道路敷设的管线进行沟槽回填时,管线施工单位在完成必要的管线保护层后,其余部分应由道路施工(或管养)单位统一回填;在绿化带上的由绿化施工(或管养)单位统一回填。 新、改、扩建管线沟槽的回填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迁改管线沟槽的回填费用由道路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在取得规划核查意见前,应当向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办公室提交跟踪测量成果。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管线保护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管线资料。并组织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现场踏勘,权属单位指认管线位置。因指认位置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勘察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勘察单位应人工开挖探孔。探孔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孔开挖前,应做出交通组织方案,经交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探孔施工期间废渣的堆放、运输,探孔施工地下水的排放及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城管及排水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探明管线情况后,探孔应及时回填。探孔开挖及回填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道路建设单位送管线权属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管线资料。同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施工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管线资料及现场探测结果,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管线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管线保护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承担。特殊情况下,需由管线权属单位实施的管线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在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开挖探槽。探槽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槽宽度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以探明施工影响范围内现有管线为原则。探槽应采用人工方式开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文明措施。 探槽开挖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作业损坏管线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业主,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线权属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及建设业主。 第二十二条 道路改扩建时交叉口拓宽及新增道路开口的,道路建设业主应对相应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加固和保护措施。地下管线的加固和保护措施应征求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第四章 管线迁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改的,迁改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建设业主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迁改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应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材料并给予积极配合。建设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与管线权属单位商定迁改时限,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迁改工作。 |